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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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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为
:
(1)完善了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划分的规定;
(2)调整了水土流失防治指标;
(3)按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8个区分别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
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6大指标值:
(1)水土流失治理度: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土壤流失控制比: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流失量之比。
(3)渣土防护率: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挡护的永久弃渣、临时堆土数量占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总量的百分比。
(4)表土保护率: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保护的表土数量占可剥离表土总量的百分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6)林草覆盖率: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1)项目位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且不能避让的,以及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应执行一级标准。
(2)项目位于湖泊和已建成水库周边、四级以上河道两岸3km汇流范围内,或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乡镇、居民点的,且不在一级标准区域的应执行二级标准。
(3)项目位于一级、二级标准区域以外的,应执行三级标准。
(1)对于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可根据干旱程度依原则调整。位于极干旱地区的,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可不作定量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度可降低5%-8%;位于干旱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可降低3%-5%。
(2)土壤流失控制比在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不应小于1,中度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0.1-0.2。
(3)在中山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可减少1%-3%;在极高山、高山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可减少3%-5%.
(4)位于城市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和林草覆盖率可提高1%-2%。
(5)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按相关规定适当调整。